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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通过政府挂牌出让土地、符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的开发商及其开发的商品房消费者。
二、科学制定住房建设供地。合理确定供地的时序、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控制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三、优化房地产市场竞争环境。杜绝私人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控制城区旧房改造规模和数量,彻底查处城区私人违规建房和房地产地下交易行为。
四、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的信贷投放,尽量满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下调为20%。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适时提高缴存比例,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五、放宽房地产开发条件。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开发项目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竣工时间可顺延一年。
六、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建设环境。开发商取得土地交纳应缴规费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完行政许可报建手续,并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中,除行政规费外,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路配套等矛盾问题,及时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行为。
七、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降低土地招拍挂竞买保证金和起始价;降低成交价款首付比例为30%--50%;延长成交价款支付期限,最长可延长18个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最长可延期到办理销售许可证前结清。在规定有效期内,报建开工并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和取得土地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已享受减免优惠的开发项目除外),各项行政规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在土地挂牌出让公告中具体明确。开发项目报建、房地产办证、交易等环节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对个人购买再销售住房的,只收取一次测量费、评估费。
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十一、个人首次购买90㎡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时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时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对个人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市政府凭购房人购房契税税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对购买建筑面积在120㎡以下和140㎡—160㎡的商品住宅,按照成交总额的1%给予购房者补贴;对购买建筑面积在120㎡--140㎡的商品住宅,按照成交总额的2%给予购房者补贴。对农村户口购房者申请转为非农户口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开发小区水、电等配套设施安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法”制度,打击各类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年元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则按照新的政策执行,本规定自行废止。
十五、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