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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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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

第一条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政办发〔〕58号)文件精神,相关单位要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实行“应进必进、充分授权”。“两集中”,即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组建行政审批服务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成建制进中心工作。“两到位”,即审批(服务)项目进中心到位,中心窗口成为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唯一窗口;审批权限到位,推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审批股长兼任,授予直接审批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化服务流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承办制,所有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不需要经过现场勘察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结。需要经过现场勘察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相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经审核批准不宜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限时办结。

第二条完善行政服务审批机制。(一)公开承诺制。所有职能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及收费必须进行公示,将办事程序和依据进行公布,做到政策公开、权力运行透明。(二)一次性告知制。各职能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三)并联审批制。对建设工程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审批工作要求,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及时进行联合踏勘和召开专门联审会议,对审批事项联合审查、同步办理。(四)全程代替制。对新引进的招商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将办理事项分解落实到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呈报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并按照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局每年度清理并印发“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表外另设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涉企收费原则上不超过下限标准。招商引资项目有关规划、建设配套费按政办发〔〕1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减缴。凡违规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理办”)、市纠风办、市物价局举报。管理部门在对企业有关证照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和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年检。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接电、接水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人工费及材料费,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对违反本规定影响项目进度的,以破坏经济环境论处。

第四条建立2个隔离带。实行企业与部门收费隔离,企业与村民隔离。部门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缴款明白卡”,企业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专户缴款,不与部门直接发生关系;企业在征地、用人等方面,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乡镇(办)和单位负责协调办理,企业不与村民直接发生关系,任何个人不准直接找企业要工程、要钱、要物、要工作,否则可追究相关单位和乡镇办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推行“宁静工作日制”和“入企准入制”。每月1-25日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的“宁静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不得对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活动,确需检查的,严格执行“准入制”,经“治理办”审批后方可进入。特殊项目确需检查的,报“治理办”备案后方可进行。特殊检查事项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消防的监督检查;公、检、法等部门涉案侦查、调查;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严格禁止“三乱”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对企业变相检查和违规收费的,企业可拒绝。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年根据备案情况与企业进行核对,无备案的,视为“三乱”行为。严格执行“首次告知不罚款”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事前要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听证程序。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和“治理办”审查备案。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先调离原岗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属垂直部门的,市委将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建议。

第七条保护企业和法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以贱换贵等方式变相侵蚀、侵占企业利益,不准利用部门职能,向企业摊派广告、评比、培训等各项费用,加重企业负担。政法部门因案件对规模以上企业采取查封账户、强制划款等相关强制措施,应事先取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支持,并在治理办备案。对因执法不规范,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完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变行政职能为有偿服务、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必须落实人员、财务彻底脱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让中介机构在本单位设立办公场所。规范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环境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各类行业协会吸收会员必须遵循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入会。对依托行政职能强制进行服务和收费的中介机构、协会、学会等,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故意设置障碍损害投资商和企业利益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九条建立企业运输绿色通道,坚决杜绝公路“三乱”。对为市企业服务的外来车辆,除严重违章外,相关部门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

第十条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环境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纠风办要及时查处有关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规行为。对于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制性服务等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坚决予以打击。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及案件,要快查快结,严惩不怠。市目标责任制考评办公室要把有关部门和乡镇服务经济发展、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一旦发现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一经查实,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治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