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4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纳入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二)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四)纳入财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
(五)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
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二)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由市财政局审查核定后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四)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银行贷款实际还款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以确保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
第六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安排支出,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偿还债务等方式使用。
(一)直接投资是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和政策规定,作为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偿还债务是指安排用于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政府债务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自身现金流可实现平衡的由项目产生的收入对应还款;无法自身平衡的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偿还债务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偿还。
第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在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并负责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经批准后执行。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根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要求,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负责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融资计划编制和融资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资金需求的平衡。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要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
(六)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依法处理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