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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企业任务考核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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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企业任务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提高商贸流通业对我县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根据县政府工作任务考核要求,制订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分值

第三条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主要指标两项,总分为100分。

(一)基础工作(30分)

1、成立商贸流通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商贸流通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6分)。

2、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3分)。

3、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3分)。

4、定期研究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及时跟踪服务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4分)。

5、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各相关单位网上报表要在指定网页关闭时间之前,准确、及时、主动上报统计报表;纸质报表要严格按照填写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填报人和单位负责人姓名、上报时间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统计局(10分)。

6、坚持档案盒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所有上报报表均需在单位档案盒中留存一份,做到数出有据(4分)。

(二)主要指标(70分)

1、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单位个数(30分)

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单位个数目标任务,并于年内批复当年纳入统计范围的,得3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个,增减5分。

2、限上单位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分)

完成县政府下达的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年度目标任务,得20分。每高于或低于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增减0.1分。

3、骨干企业培育(20分)

引进建设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项目、培育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直营连锁网点1个以上,得20分。

第三章考核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县商贸流通业工作任务考核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商务、统计、工商、地税、国税、质监、药监、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检查、季度调度分析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由县商贸流通业工作任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结果由县商贸流通业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工作任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单位个数、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指标由县统计局提供;骨干企业培育等按实际考核情况评分。

第四章奖惩

第七条对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商贸流通业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奖惩,权重为5分。

第八条对限上单位规范运营,依法经营,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并超额完成任务的,经考核评比,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5000元。

第九条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单位奖励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