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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评估评审机构行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土地地价、规划区片投资效益、政府投资性项目和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等改造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等评估评审工作,完善科学评估、评审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是县政府设立的对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评估报告的审核机构,负责对有关城建项目的评估、评审情况进行决策。
第二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价格、规划区片投资效益、政府投资性项目、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等评估、评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决策。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相关部门按审核结果依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评审机构评估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为基础,据实决策,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认定具有评估能力的若干专家评估机构,并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多种形式,从中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估。
(二)专家人员的确定及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评审组专家不少于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评审纪律。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如在评估或评审中,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影响公正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的评估、评审资格。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规划区片投资效益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根据各项会议审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第八条审议的项目与决策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会议决策程序:
(一)相关部门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会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议题进行审核,如需经专家评审组评审的,专家评审组在接到申报议题后三日内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如不需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上会进行评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上会议题、确定开会时间,并具体承办会议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程:
1、申报单位及评估机构汇报评估报告;
2、专家评审组汇报专家评审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会议明确审议意见或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起草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议定事项,各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需要紧急评审的特殊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简化评估评审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