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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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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城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

1.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管理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市容环卫责任人是指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1)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广场(已明确管理主体的除外)、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市城管局、、、、、(以下简称“三二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移交的城市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工作由其建设单位负责;

(2)街巷、住宅小区,按区划分类,分别由社区或“三二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穿城公路的行车道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穿城铁路控制区由铁路部门负责。管理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城区内的内城河、护城河,由城管部门负责;运河、河、等具备通航功能的水域,由交通部门负责;、等具备抗洪排涝功能的市级河道由水利部门负责;其它城郊结合部河道,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8)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风景名胜区和“三二区”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10)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3.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城管局、“三二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责任人共同确定。

4.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由城管局确定并予书面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局会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四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要求。所有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职责。责任区的市容环卫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有权予以规劝、制止或者提请市城管局查处。

1.所有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做到:

(1)保持市容整洁完好,建(构)筑物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以及商铺外溢等现象;

(2)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户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

(3)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道路、绿地应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4)保持建(构)筑物屋顶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堆放物品;

(5)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

(6)河道水面无漂浮物,岸线无暴露垃圾。

2.临街单位(含个体经营户)还应具体做到:

(1)保持市容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齐协调,无残墙断壁,无乱贴乱画,无乱挂乱晒;店牌店招和夜景照明灯饰按要求设置,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户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无乱设广告,无灯光不亮现象;屋顶整洁,无堆放杂物和搭建现象;无商铺外溢(出店)经营(作业、展示商品);门前车辆按照规定停放有序,首尾一致,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设摊点等现象。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规定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清洁,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规定投放,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扫地出门或向责任区外清扫;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及时清除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雪积冰;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

(3)保持绿化完好。爱护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自觉维护绿岛、花圃的完好;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折损树木;禁止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乱钉乱挂;禁止树木上晾晒衣物;禁止践踏绿化;禁止向绿岛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占绿毁绿行为。

(4)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爱护和自觉维护城市公用设施;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汽车等大型车辆占压人行道板;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夜景照明、环卫、绿化等公共设施。

3.责任区日常作业和管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有偿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五条市容环卫责任书。市城管局和市容环卫责任人之间应当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样应当与市容环卫责任人之间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1.《市容环卫责任书》原则上两年签订一次,市容环卫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市城管局或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和新的责任人重新签订。

2.《市容环卫责任书》样式由市城管局负责制定。

第六条检查和考核。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城管局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建立市容环卫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市容环卫责任制考核标准。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

第八条奖励和处罚。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有显著成绩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管局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