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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印发县政工作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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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印发县政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推进县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场、镇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一个决策科学、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人民群众满意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县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一、县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政府借贷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行为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事前审查。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场、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场、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议案,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相适应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或以县政府名义做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八、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或年度工作要点,下发执行。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各场镇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或年度工作要点,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做出通报。

三十、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实施周安排、月调度、半年分析制度,重大事项随时调度。

三十一、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的跟踪督查和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挂牌督办,全面建立督查台帐,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强化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撰写督查专项报告,提出建议,完善决策,确保落实。

第七章行政监督

三十二、县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场、镇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双向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信访接待日制度,亲自阅批、督办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八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七、县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及程序,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安排、县政府及各部门下发的文件政策,除确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结合实际,对全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五)听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场、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临时召开。

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到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列席会议,要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准假后可安排主管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县监察局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委托两名以上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批准。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签,必要时请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长同意。

四十六、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七、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县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场、镇,县直各部门。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

第十章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部门和各场、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五十、公文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部门和各场、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一、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视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二、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决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或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于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对较为重要、确需发文的,须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三、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县委签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确需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场、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场、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五十五、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场、镇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县政府不受理越级行文。

五十六、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县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予以协调。

五十七、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五十九、各部门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具有同等责任,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协办部门要服从协调、主动配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公务活动制度

六十、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不到营业性饭店用餐。各局(办)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六十一、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场镇、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照相、剪彩、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同志决定。

六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须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三、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在事前向县长请假,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事前向主管副县长、县长请假,经同意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前往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章纪律作风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举办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本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