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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党务公开试行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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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党务公开试行制度

一、党务事项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各级党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党务公开。对列入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条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条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有权决定的党组织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四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相关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按党务公开目录准备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形式、范围、时限由相关工作负责人提出,由分管领导把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理、审核后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六条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督促相关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据内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由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公开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有别;根据层级不同,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八条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直交通系统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各单位党组织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可与原政(事)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也可分设监督电话。

第十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十二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四、党务工作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党员有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党员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组织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必须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对党员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按照党务公开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目录以外的事项,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党员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办理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对本级实施党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保证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市直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做法,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十九条市直交通各单位党组织都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一)聘请的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本系统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监督员及派、群团组织代表,离退休党务干部或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选聘。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条件: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在党的建设和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完成本职各项工作任务;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以及与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相关的知识,参政议政能力强,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原则性,善于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高威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坚持完成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四)各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互相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五、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把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评议工作由局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参照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下列违纪情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4、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6、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因违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恶性案(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破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除名、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归档内容:在公示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党务公开档案是各级党组织实施党务公开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评价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各级党组织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的收集整理党务公开资料,做好归档保存工作。局本级党务公开归档保存工作,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在党内文件中对保管年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党务公开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