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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报告实施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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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报告实施制度

一、重大事件报告的原则

重大事件报告遵循“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逐级上报”的原则。

二、重大事件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突发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等。

(一)突发紧急事件:包括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群体性事件,不良舆情,居民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赴京、去省、到市的非法集会、集体上访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房屋拆除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化品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各类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特大社会治安事件、有重大影响的自杀自残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三、重大事件报告的程序

重大事件报告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1.重大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辖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一般为事发时10分钟以内)赶赴现场,同时电话向区长、分管区长、挂钩区长报告。非工作日时段发生的重大事件,责任单位或辖区街道还须向区政府办值班室报告。

2.在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责任单位和辖区街道要认真写好重大事件情况报告,如实反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处理过程以及结果,查找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防范性措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政府办值班室,由值班室及时呈报区政府领导批阅。

四、重大事件报告的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重大事件报告。

2.区政府办负责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区监察局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