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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委信用记录及公示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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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委信用记录及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专家评委的评标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标环境,决定在我市招投标市场建立专家评委信用记录公示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专家评委的不当行为为该制度的记录与公示内容。

第三条不当行为的确定以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四条记录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录入内容应包括专家评委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不当行为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

第六条信用内容的记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招投标行业管理办公室(下简称行业办)是信用内容的记录责任人,分别负责录入各自所在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不正当行为。在各行业办设置计算机录入终端。

第七条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该制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对该系统的日常运行进行维护管理。该系统设置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外网平台上。

第八条信用内容记录的不当行为初次记录时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系统保留7年。

第九条系统记录的内容,各有关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可以向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申请查询并使用。

第十条各行业办要根据要求,对应当记录的行为及时录入,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对记录入系统的内容记录后,各行业办应告知被记录的专家评委。被记录的专家评委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行业办提出申诉,各行业办应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