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鼓励客商投资工作制度范文

鼓励客商投资工作制度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鼓励客商投资工作制度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鼓励客商投资工作制度

一、投资范围及方式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我县其他所有投资领域均向外资及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客商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其它财产权来我县投资,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参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

二、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方面

1、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通过先征用后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其费用除给足农民的、交够中央和省市的,属县本级的土地收益免收;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通过直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出让金按省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证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需租用土地的,租金按相关标准的50%计收,租赁期超过10年的由双方协定;客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税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

2、客商在县开发区及等八个特色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万美元(人民币500万元)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30万美元(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下同),在其经营期间,可无偿使用10亩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每增加50万美元(人民币5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可相应增加10亩土地用于项目扩建。企业开业投产或增资后,经有权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的,即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客商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的(如学校、医院等),可先租用后出让,租金、出让金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收取。

4、客商投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根据不同资源、不同投资规模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5、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性企业项目的,土地实行挂牌出售,投资规模大的可以一事一议。

(二)财政补贴方面

1、对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凡固定资产投入50万美元(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30万美元(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交纳增值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的25%,对企业上缴的地方所得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三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下(含10年)的,地方所得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的方式补贴给企业。

2、客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用于县内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生产性企业优惠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少不低于1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期满后,对企业上缴的地方所得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续三年补贴给企业。

3、客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三)其它相关规定

1、客商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参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总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中购买、兼并现有企业的,可按低于评估价值的10-20%出让;入股现有企业的,县内合作方可放弃部分分红比例;承包、租赁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免收或减收承包费或租金。

2、客商兴办生产性企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同时免收工业企业县级现行征收的31项行政性收费及5项基金、资金,23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土地测量勘察费按规定的1/3收取。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计划优先供应,项目建设中所有规划建设方面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3、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街道改造等城建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规费每平方米45元(规费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墙材发展基金、档案服务费、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审核及监理验收费、招投标管理费、供水管道试压费、电信局管道建设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抗震审核费等)。

4、客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享受比当地居民更优惠的待遇,可在县境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不加收任何费用。

5、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由县政府发放客商投资服务绿卡。

6、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更优惠的原则个案处理。

三、县内民资投资额达到本规定相应规模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四、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