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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管治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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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园认定管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促进、规范我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根据《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和《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科技园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发展高效现代农业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为支撑,以实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对培育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现代农业科技园要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形成产业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现代农业科技园要围绕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目标,集成实施和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培养和吸引优秀农业科技人才,建立起新型的农业科技培训与推广体系,建设一批大面积、规模化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出一批优质高效农产品品牌。

第二章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

第六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条件

1、园区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并有较大发展空间。面积一般在2000亩以上,其中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设施渔业等)面积500亩以上;以种植粮棉油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须在5000亩以上。园区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2、园区要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较好,具有良好的土壤和水质,具备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生态条件。

3、园区须具有特色鲜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主导产业和产品,拥有三家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4、园区要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单位,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

5、园区要建立新型、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领办单位为主、区内企业参与的组织管理体制,做到产权明晰,分工明确,管理规范。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程序

凡符合现代农业科技园条件的,由园区建设单位(我市范围内独立企业、事业法人)向所在地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材料

1、市现代农业科技园申请表

2、县、区科技局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

3、园区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4、区内重点农业科技企业情况简介

第九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的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名单。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市科技局是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现代农业科技园的审查、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标准。

2、负责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认定、授牌。

3、负责组织指导科技对接工作,组织和引导有关农业科教单位进入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示范。

4、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组织园区之间进行交流。

5、组织专家对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各县、区科技局主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指导园区建设工作。

2、负责所在地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3、加强县(区)级科技计划对园区的集成支持。

4、协助做好现代农业科技园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

5、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园区建设单位是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的主要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园区总体规划。

2、负责协调园区内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负责协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宜。

4、组织引导园区企业与省内外科教单位对接。

5、负责现代农业科技园的统计、总结等工作。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现代农业科技园,由市科技局颁发市现代农业科技园牌匾、证书;园内企业申报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或优先立项;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园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第十四条现代农业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定期对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