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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年,全省重点要淘汰电力、钢铁、水泥、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根据我省钢铁、石化、纺织、轻工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标准,确定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9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同时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三)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食品(酿造)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坚决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三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电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除电力、煤炭以外其他各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市要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淘汰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强化政策激励约束
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年,省财政初步安排3000万元,对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市、县给予奖励,同时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也将重点支持相关企业调整转产。各地也要安排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强化约束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实施行政问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银监局、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统筹协调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也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