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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运力发展指导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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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运力发展指导制度

一、指导原则

(一)科学合理、超前引导原则。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我市旅游包车客运市场发展实际,通过对旅游客运市场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我市旅游客运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以提供便捷、舒适、经济、安全的旅游客运服务为目标,更好地促进旅游业发展。

(二)完善准入机制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市旅游包车市场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供求信息制度,今后旅游包车运力的新增,必须建立在对市场进行供需情况调查的基础上,以实际供求状况来确定发展规模,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许可。

(三)引导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原则。通过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经营权使用合同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股份制改造、重组、兼并、联合等产权改革方式,促进经营主体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集中度,并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管理先进规范、具有旅游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旅游包车客运,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四)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原则。不断改善车型结构,大、中、小型相结合,以大、中型为主,小型为辅。针对目前我市尚无小型旅游车的实际情况,适度发展19座左右的小型旅游车。不断提高车辆类型等级,新增的省、市际旅游客车须达到高一级及以上,县际旅游客车须达到中级及以上,以提升我市旅游运力的档次。

二、发展方式

(一)发展总量的确定。按照《关于建立全省道路客运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供求信息定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做好我市旅游包车市场的调查工作,并根据我市旅游客源状况以及现有旅游包车车辆的利用率和使用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运力发展计划,具体发展总量按制定的《旅游包车运力增幅对照表》(见附表)来确定。

(二)运力投放规则。为引导和鼓励旅游包车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将新增旅游包车运力指标按以下规定投放。

1、新增旅游包车运力低于现有运力总量10%的,当年暂不发展旅游包车运力。

2、新增旅游包车运力大于现有运力总量10%但不足20辆的,不新增旅游包车经营主体,运力指标全部向现有旅游包车企业投放。

3、在考核年度内,因经营行为、安全管理、质量信誉考核等问题,现有旅游包车企业均不符合新增运力条件的,新增的运力全部向新增旅游包车企业投放。若新增运力不足20辆的,新增企业1家,若新增运力大于20辆的,新增企业不能超过20的整倍数。

4、在考核年度内,因经营行为、安全管理、质量信誉考核等问题,仅有2家或以下现有旅游包车企业符合新增运力条件的,新增运力按6:4的比例向现有旅游企业和新增旅游包车企业投放。按6:4比例测算出向新增旅游包车企业投放指标不足20辆时,则所有新增运力全部向现有旅游包车企业投放;按6:4的比例投放运力时,若向新增旅游包车企业投放指标多于20辆时,则新增的旅游包车企业个数不得多于20的整倍数。

三、发展程序

(一)每年4月底完成上一年度旅游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信息调查,结合企业发展意向,确定当年旅游包车运力发展计划。

(二)有旅游包车运力发展需求的,于当年5月份,由市运管处向省厅运管局申报本地区当年度新增旅游包车运力发展计划,待省厅运管局批复。

(三)省厅运管局批复同意后,当年8月份组织新增旅游包车运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省运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