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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造良好环境
(一)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工业企业的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及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政发〔〕153号),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各类政策和资金。全面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代办审批,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对我市销售收入前100强企业,各职能部门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服务窗口(人员),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业务。
(二)加强财税扶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从2012年起,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适当扩大工业专项扶持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开拓市场以及改善对工业企业的公共服务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级以上规定必须交纳的有下限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坚决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物价、银监部门要落实政策,确保取消的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按规定执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部门对工业企业作出2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和财物罚没决定的,应按程序上报市法制部门备案。
二、化解融资难题
(四)强化金融服务。完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落实银行对工业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综合运用窗口指导、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管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对于工业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优先给予贴现支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参照《市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政办发〔〕194号)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具体措施,对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工业企业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和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公司和各类担保机构经批准后为工业企业发行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提供担保。实施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对进入上市程序的市区工业企业,纳入市财源建设重点支持范围,财政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用于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券商直投等资金投向工业企业。引导、推动并规范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六)健全担保体系。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各县(区)要至少设立一家以本级财政为主、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全市形成30-50亿元左右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扩大担保能力。严格把关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和资质审查,加强担保机构动态经营监控监管,不断提升各类担保机构的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企业平稳发展。
(七)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基础上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对工业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将贷款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抵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抵押评估机构收取的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八)缓解资金压力。加大对市场前景良好、有效益、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用状况良好但短期内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企业现有贷款原则上不予提前收回,到期符合贷款条件需要续贷的应予续贷,如因贷款条件以外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或不予续贷的,应事先通报市经信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由市经信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会同经办银行和企业进行协商,防止因银行收缩贷款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三、完善公共服务
(九)健全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促进工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建立工业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和企业的要素供给,加强煤、电、油、运、汽、资金等生产要素协调,有效化解各种要素制约,扶持企业有序生产和防范风险,推进在建项目尽快投产、投产项目尽快达效、达效项目尽快入库、入库企业尽快成熟、成熟企业尽快扩张。
(十)提供生产配套。通过政府购买或补助的办法,推动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市场拓展、财务管理、人才交流、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法律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业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工业企业排忧解难。建立公益性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经营管理等网络服务。实施信息化示范项目,带动工业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鼓励驻高校、科研院所利用科技资源与企业开展合作,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产业集中区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防范经营风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准备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工作要求,制订和采取有效措施,将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全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通过协调债务人设置担保等灵活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十二)保持职工稳定。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改善用工环境,落实劳动保障政策,切实缓解企业用工和劳动力供给矛盾。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建立企业与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广泛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职业技能等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自我调节和支付保障机制,引导企业采取调整班次、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四、提升产业水平
(十三)提高创新能力。加强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工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和创新成果转化“三大行动计划”,注重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鼓励工业企业组建自主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按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政策。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支持工业企业争创省级以上名牌名标,注重品牌保护,积极做好品牌经营,实现品牌效益最大化。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驰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商标国标注册的企业补贴5000元;对实施商标战略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加快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单个技术改造项目,除为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项政策资金外,还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或补助)。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适当补助。依法淘汰工业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纳入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贴。积极争取国家、省各项专项扶持资金,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加快产业升级。
(十五)强化载体建设。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板桥、灌河、赣榆、沿东陇海线等产业组团为重点,创新园区运作方式,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制定园区引进项目(产业)目录、投资指南和扶持措施,高起点推进产业布局和项目培植,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投资项目和新增长点项目的培育扶持力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建项目,实行领导干部挂钩帮扶制度,加强督查考核,扩大有效投入和实际产出。
(十六)推进产业集群。加快培育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钢铁、石化、装备制造6大产业集群以及硅材料、石油化工、盐化工、碳纤维、冶金5条特色产业链。按照“区别定位,集聚发展”的原则,引导园区外企业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集中、集群、集约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建设面向工业企业的标准厂房,对经认定的新建标准厂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走“专、精、特、新、配”之路,推动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我市支柱和特色产业以及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或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促使我市工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快速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