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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资监管指导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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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资监管指导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步伐逐步加快。截止年底,纳入考核的9户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394.43亿元,同比增长17%;净资产达168.21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营业收入102.79亿元,同比增长23.2%;利润总额3.85亿元,同比增长11.3%;上交各类税费3.43亿元,同比增长32%,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后,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有力推动了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发展。同时,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县、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新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落实;县、区虽然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国有资产规模较小、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当地国有经济的引领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近期,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就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要求,为县、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努力打造资源配置“大平台”、凝聚国资监管“大合力”以及构建国资监管“大家庭”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着力推进县、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全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促进全市县、区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沿海崛起,实现新的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坚持分级代表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3.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县、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4.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央、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5.坚持逐级指导监督原则。市国资委将加强与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

三、准确把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坚持党的以来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以及“三分开”等重大原则,坚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县、区政府要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进一步提高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加强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督促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既积极维护出资人权利,又切实尊重监管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作为维护出资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加强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出资人意志。加强对董事会建设的指导,确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指导县、区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积聚。指导县、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步伐,规范公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县、区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赢利水平。指导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收益和预算、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指导县、区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信访维稳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县、区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指导县、区扎实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市国资委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布置重点工作。

(二)加强指导监督的规划引导。市国资委要在每年年初梳理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下发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计划,推动指导监督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

(三)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县、区负责国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变动情况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市国资委将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按程序予以修正。

(四)探索指导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坚持政策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在通过政策法规性文件进行指导的同时,采取工作交流、学习考察、专业培训、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把指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针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专项指导,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