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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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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结合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全面排查治理渔业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区渔业主管局、局属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安监处、海监渔政处、渔政支队、渔港监督处负责人以及各县区渔业主管局局长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出海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特别是高危作业和近海航区作业渔船的进出港签证制度,渔船出海编队和自救、互救制度,船载终端和AIS终端的配备;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加大对海上辅助生产“浮子筏”的清理整治力度;八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九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

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海上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同时禁止其出海生产,对于高危作业的渔船最好每航次签证一次;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禁止其出海生产,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大海上执法力度,结合“护渔2012”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多发、海况恶劣的特点,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附件2—7),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安全基层管理单位、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和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基础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各地区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各地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界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安委办有关规定,各县区要将以下统计信息和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处:

1、3月10日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并将自查情况于3月25日前书面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在3月31日前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2、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见附表)及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3、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本县区排查治理工作小结书面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