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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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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工作制度

一、扶持对象

凡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再生资源企业,纳入扶持范围,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方面

1.设立退税周转基金。县财政设立1000万元退税周转资金,对已经财政部驻专员办批准但因其它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由县财政临时拆借等额资金给企业,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压周转问题。

2、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

(1)对再生资源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或技改投入。

(2)对设在县城区、镇、县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的再生资源企业,按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额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或技改投入。

3.设立贷款贴息基金。再生资源企业凭入库税单,由和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可到银行办理相当于其入库税额的50%的贷款,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其贷款贴息全额补助,补助时间到其批准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手续时为止。贴息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信用担保方面

和担保公司要优先为再生资源企业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凡是符合条件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减免担保抵押费用。凡办理担保抵押缴纳的相关费用,按其低限标准的50%收取。

2.免缴担保业务手续费。对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再生资源企业,免缴担保业务手续费,减免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三)金融方面

对再生资源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县内各商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县成立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扶持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二)加强服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改进作风,优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再生资源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考核。对再生资源企业的项目补贴资金、贷款使用、政策享受及产生效益情况,县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考核,对综合效益明显提高,纳税增长幅度大的企业将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各相关乡镇、园区、部门要全力做好服务和政策兑现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凡是未按要求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