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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街道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确保各项工程顺利推进,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街道(包括村、居)动用集体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方筹资、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金、廉洁高效。
第四条由洪门街道负责实施的各项工程建设,按规定办理工程有关的各种手续,完成图纸设计,概、预算等前期准备工作,落实资金来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程序操作,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议标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施工队伍确定后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条由村(社区)负责实施的工程,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具备设计图纸、概、预算等有关资料,落实资金来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标程序操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两个村,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项目,可采取议标方式,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街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不准任何人指定施工队伍,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施工队伍确定后与其签订施工合同。1万元以下项目。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并报街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两个社区,50万元以下2千元以上(含2千元)项目,可采取议标方式。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由社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街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不准任何人制定施工队伍,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施工队伍确定后与其签订施工合同。2千元以下项目,由社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并报街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由街道负责实施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必须经项目责任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由基层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必须经项目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支付工程款必须根据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情况从严控制和掌握,如发生超付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工程决算书及其它有关资料,交街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计的工程,要将与工程有关的完整资料上报,并按上级部门审计结果组织结算。工程结算后,工程实施单位要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资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八条本细则与国家、省、市、区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