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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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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127号)和《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等情况,确定各村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三条各村委会对考核目标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年起,每年年初镇政府与各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底由国土所会同农业服务中心、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村进行考核。占用基本农田,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参加“评优争先”活动。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村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镇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村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镇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涉及有关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

(四)高度重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各村设立耕地保护监管站,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措施有力,因保护措施不力,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或者破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基本农田利用。各村要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保基本农田能充分利用,严禁抛荒,限制一般农田抛荒率。对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利用按照集约利用的原则,不断提高产出效益。

(六)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工作。各村要在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期间进行广泛宣传。每年各村要向镇政府就耕地保护工作进行1次专题汇报,并提出下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七)各行政村要有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宣传标语和保护标牌,并保持完好。

(八)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8%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村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10月26日前向镇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国土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镇政府报告。

(三)镇政府对各村的考核由国土所会同农业、统计、纪检、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镇政府。

第六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村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村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10月25日前向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国土所采用抽样和例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农业服务中心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镇政府对各村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村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镇纪委、国土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