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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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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工作制度

一、实行农民集中居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从即日起,凡是需要建房的农户原则上一律安排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严格控制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外建房的行为。

二、除居外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镇政府对新建房套型、风格等暂不做统一要求,但必须统一正负零高度、统一檐高,不建独立式厨房、厕所等附属设施。

三、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协助各村(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道路、供电、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各村(居)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投入机制上要创新思维,镇政府按年度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在集中居住区建房农户的宅基地管理仍按十政发[]55号文件规定执行。采取流转方式落实建房用地的,老宅基地复耕后均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收回统一经营,可以临时发包给建房户或其他农户,发包收益用于弥补流转费用。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督促各村(居)经济合作社对列年流转土地进行清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五、因遇特大自然灾害或确无经济能力的农村特困户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老规划线上修建过渡性平房的,必须经村(居)两委会集体讨论,镇民政部门审核,镇政府批准后才可实施。坚决制止借过渡性平房之名新建楼房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取消“300平方米”无障碍建房政策。因发展经济需要建设临时性用房的,各村(居)必须在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提出初审意见,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根据临时用房性质分别与镇企业服务中心和农业服务中心会商后,报镇政府审批。

七、一切建房均必须办理申报建房手续。建房户(包括新建三棚等一切临时(建筑)均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初审报镇村建办公室,村建办组织会商,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建设。所有建筑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必须符合规划;二是必须有充足的建房理由;三是建筑物符合规范。

八、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要切实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充分行使建管职能。规范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对农民建房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的行为。

九、各村(居)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责任。党总支书记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做到规范运作、有序开展。对农民建房申请要及时组织初审和报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同时,各村(居)要加强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发现苗头性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24小时内报告镇政府。因村(居)监管不力造成的违法建筑,由镇组织力量强制拆除的,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时实行单项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镇城管队要加大巡查与处理力度,采用“片警式”管理模式,将全镇划片分块,责任落实到人。对违法建设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要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责令停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杜绝“以罚代管”行为。

十一、本规定凡与本镇以往相关规定有矛盾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