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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出资人权利,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参股50%(含50%)以上的企业,包括我市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决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人事变动等事项,应向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审批事项需经市国资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市国资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1.市属企业投资事项;
2.市属企业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的增减事项;
3.市属企业对外抵押事项;
4.市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5.市属企业处置重大资产、重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单项资产5万以上);
6.市属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和企业重要资产(单项资产价值50万以上)租赁事项;
7.市属企业超过5万元的捐赠或赞助及企业相关人员公费出国事项;
8.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亏损弥补方案;
9.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
10.其他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条所述事项,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1.市属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2.市属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市属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4.市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和监事变动;
5.市属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或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6.其他应备案事项。
本条所述事项,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办(财政局)提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相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等
4.有关事项的说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对市属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办(财政局)报告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市国资办(财政局)对市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市属大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