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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政策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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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政策制度

一、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被省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可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二、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建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每亩达到35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即时汇率折算)以上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后6个月内开工的,经有关部门确认,由县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凡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生产性基建部分给予建设环节城镇配套设施费、人防建设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预收金等四项规费全额减免,防雷设计审查费、白蚁防治费按成本收取,非生产性基建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在建筑总面积10%以内的,分别按减半征收和按成本收取。

七、对承担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国际科技合作、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凡达到科技项目合同要求、取得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的,视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给予适当比例的地方资金匹配。

八、对当年首次确认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星火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每鉴定一项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的奖励(新产品与科技成果同时鉴定的不重复奖励);对列入省、市、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试点、示范工程的重点企业信息化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九、鼓励专利申请和实施。对当年获得专利申请受理的国际专利(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700元、400元和300元;对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国际专利(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1000元、500元和300元。当年确认为专利大户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对工业科技项目,经县发改委核准(备案),列入县重点项目计划跟踪管理,并核发《工业科技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书》,符合《工业科技项目设备贴息管理办法(年)》且购置设备投资达到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后可享受工业科技项目贴息。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从县外引进的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00元/月至2000元/月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对象、标准、条件及方法按照政发[]42号《关于对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其直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无条件择校。

十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成长快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高科技项目优先解决贷款。并可按规定申报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资金。

十三、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科技创业园的中外企业,可享受土地价格、建设规费、房屋出租税收等项优惠,对被批准为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创业园,由县财政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对进入科技创业园研发创业的企业,可享受政发[19号《关于建设县科技创业园的意见》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当年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纳税增幅超过30%部分的县级留成按50%进行补助,纳税增幅超过50%部分的县级留成全额补助。上年无纳税实绩的企业不予补助。

十五、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对产学研合作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帮助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争取立项,给予资金扶持。

十六、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本文件规定的政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奖励扶持与已出台的政策不重复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