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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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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工作制度

第一条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国家科技部等三部委认定的航空航天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专用科学仪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软件业八大类产业(具体为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规定57个小行业)。对从事上述八大产业的企业界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第二条新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及本意见。

第三条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审批实行零收费政策。经市发改委(经贸委)备案(核准)或转报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凡涉及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四条项目用地政策。项目用地凡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创造条件开工建设。国土部门按照项目用地招拍挂制度,在相关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条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获取项目用地。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且投资强度超过国土资发〔〕62号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税收及发展前景一企一议。

第五条要素保障政策。凡新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提供电力、通讯、自来水和用工保障。本市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优先供企业挑选,帮助企业开展招工工作,积极向企业推荐本地适企劳动力。

第六条担保贴费政策。担保公司优惠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担保费率按正常费率的50%收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争取到上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鼓励参与投资政策。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创办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资金占当年总投资的3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以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度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增加额的50%奖励给投资公司。

第八条技术成果工商注册政策。对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以个人独资、合伙方式注册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出资(合伙)人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纳入注册。

第九条租用厂房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租用标准厂房给予优惠,第一年租赁费全免,第二、三年租赁费免一半,所免除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给标准厂房出租人。

第十条增值税奖励政策。新开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增值税同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增值税同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所得税奖励政策。新开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新开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3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企业闲置土地满12个月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法人代表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本地市民待遇。

第十四条设立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市政府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要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其它

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意见所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

3.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