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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重要意义
《征管保障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并通过保障财政收入的充足来源,使政府有足够资源加大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征管保障办法》旨在建立以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以“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是新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对于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主动参与,本着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向纵深发展,深化“三大平台”的建设。
二、健全组织,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为确保《征管保障办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的构建,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原综合治税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增强配合支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各镇(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本辖区范围内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三、明确职责,确保保障顺利到位
《征管保障办法》明确将建立以政府公共信息网为依托的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工作职责,准确、及时提供各项涉税信息,共同促进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一)财政局
1.对地税部门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2.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信息。
(二)国税局
1.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包括: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进行税务检查,联合进行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并定期交换数据;
2.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入库情况(包括增值税免、抵分户数据),及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分户数据;
3.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稽查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情况。
(三)公安局
1.与地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3.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四)工商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登记信息,实时提供工商经营户注销、吊销登记等登记信息;
2.对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并函请同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吊销手续。
(五)发改委
1.批准后20日内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重大项目立项信息、技改信息等有关信息。
(六)人民银行
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帐户情况提供便利。
(七)审计局
1.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
2.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查补信息。
(八)建设局
1.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二手房产权登记、交易信息;
3.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我市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信息;
4.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发信息;
5.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市政工程项目信息。
(九)建工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招投标办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程招投标信息。
(十一)国土资源局
1.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
3.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地籍资料信息;
4.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基准地价资料。
(十二)质监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
2.配合地税部门进行欠费管理;
3.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年审情况;
4.为税务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交通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2.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3.提供船舶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水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十六)物价局
政府定价范围内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后及时提供。
(十七)统计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分注册类型、分行业总产值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十八)外经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十九)民政局
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二十)教育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办学机构登记信息;
2.每年度终了后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等信息;
3.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供学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
(二十一)文化局
于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十二)卫生局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当年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二十三)体育局
于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十四)残联
为地税部门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十五)法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对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以及破产程序中涉税信息。
(二十六)检察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中需查补地方税的案源情况。
(二十七)地税局
应该按照规定按时保质向各级协护税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广泛宣传,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市镇两级政府、各单位以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贯彻执行《征管保障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尤其要加强社会宣传。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宣传方式上,要注重创新,具有新颖性;宣传组织上,要增加覆盖面,具有灵活性。要使全社会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真正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社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更加主动地做好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五、重点考核,推进保障落到实处
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各镇(区)的综合考核重点项目,建立以提高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绩效为核心的财政激励机制和责任考评奖惩平台。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单位和涉税信息工作人员表扬和奖励,对代征税款工作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单位,除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手续费外,财政部门可按照代征税款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代征单位奖励,用于单位业务经费补助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玩忽职守、不报、迟报、漏报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在目标责任书考核中扣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经费。考核内容包括:
(一)确定组织网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征管保障办法》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办公室协调沟通。
(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
(三)信息传递的完整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质量,及时提供有利用价值的涉税信息。
(四)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准确性,不错报漏报涉税信息。
(五)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种、项目、标准、范围代征税款,及时结报税款,并依法收取代征手续费。
(六)特别加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具有较高价值,对地方税收征管有特殊贡献的,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