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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设施建设基本标准
(一)市场建设规模
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主城区应按城市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合理布点,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一般农贸零售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建筑类型一般应符合室内楼层框架式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市域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二)市场经营布局
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设置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明显标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等内容;设置专门的农民自产自销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水产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设置,相互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设置;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必须严格执行宰、售、购“三分离”原则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配套基础设施
1.市场正门应当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场内应有商品区域标志、商位号牌及导购图示,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标识。城镇以上市场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市场行情设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2.市场应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每个通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无占道搭建、摆放商品等现象,通道保持通畅。所有通道均须有效设置固定栅栏或台阶,用于正常营业期间阻拦车辆任意进出。
3.市场应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必须与经营区相对隔离。农贸零售市场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15~20%;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5~30%。
4.农贸零售市场应当坚持整洁、美观、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超市功能或开放型要求设置摊点、商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依照大开间设置商位。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必须设置证照悬挂设施,并配有保证良好充足照明的设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独立商铺应当预设电话、宽带网接入设施。所有农贸市场一般不得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其产权不得对市场主办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并一律禁止其经营农副产品。
5.农贸零售市场内摊点、商位固定式柜台应以瓷砖贴面或为金属、玻璃台面,并根据商品陈列及其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经营用台面宽度0.8~1.0米。
活禽宰杀区墙面、地面、工作台面应为瓷砖贴面,并有封闭式煺毛炉、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熟食经营间室内墙壁、地面应全部瓷砖贴面,并设置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空调、冰箱、电子灭蝇灯、洗涤水池、消毒水池、保洁容器、纱门纱窗及防鼠设施,有防蝇售货窗口。
水产区、鲜肉区、光禽区、熟食区应有自来水龙头,服务半径不小于20米,配有洗槽和下水道。经销活禽的应有固定的不锈钢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标准。
市场内固定摊位经营户计量器具必须使用电子计价秤(自产自销户除外)。
市场应当设置检测室或相对独立的检测间,必须配备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成份的检测设备。
6.市场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超市化市场应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等配套设施。自动扶梯、客货电梯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市场应设置日常管理、工商、税务、治安等管理办公室、公众咨询服务台,配有广播和通讯设备。除超市化的零售市场外,应当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8.市场内应设置顾客休息处,其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0.5~1%。
9.市场内地面应为水泥粉刷或防滑地砖铺砌,墙面应整洁无污损。下水通道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环保要求。
10.市场内应配备密闭式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果壳箱每个经营区不少于1只。除“四害”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1.市场应当设置储存场所和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农贸零售市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2.各类市场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顾客流量,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公厕,公厕标准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二类公厕要求,各类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并对市场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经营安全和消费者投诉等承担第一责任。
2.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标准建设使用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地性质,不得将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改作他用。
3.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4.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市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合同确立市场内部各类事务的管理关系,明确场内经营户的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5.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组织经营户实行自律管理。
6.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负责接受投诉、调解纠纷,并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场举办者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备案、清退等实施监督管理;对上市交易的商品实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对主要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票、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拒绝、禁止其上市销售。
8.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市消费争议先行赔偿管理办法》与场内经营户协议设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保证金,并就消费争议先行赔偿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9.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并依照分类监管规定,建立经营户信用管理台帐,建立市场各类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场交易规则、服务公约、经营户信用记录、当日市场商品质量检测情况等内容。
10.市场举办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11.市场举办者必须按照市场规模配齐、配足场内管理服务人员。农贸零售和批发市场每20~30个摊(商)位配备1名卫生保洁员,每30~40个摊(商)位配备1名日常事务管理员;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管理的市场,可根据需要配备日常事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佩带统一的管理标志。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分类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12.市场内应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电器,禁止使用明火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户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紧急疏散方案。
13.市场举办者应当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及时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14.市场内应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农贸零售市场每天早、中、晚开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扫或冲洗。地面和柜台保持整洁,台面无铺垫物,店面房内、柜台、摊位上下无上市商品以外的杂物。市场每周大扫除不少于1次。
15.市场内垃圾全部实行密闭化,固定摊位垃圾实行桶装化,自产自销摊位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桶装、袋装率达100%。场内待运垃圾密闭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
16、建立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蜘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粪便及时清运。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明晰,实行净菜销售。
2.经营户必须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经营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按章纳税、公平交易。严禁欺行霸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
4.经营户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商标、专利等证明,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商品购销台帐。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三无”商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
5.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发票或其它供货凭证。消费者索要法定票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6.经营户对法定或承诺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法定或承诺的“三包”期限内,必须实行“三包”。
7.经营户应当遵守有关商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8.经营户在经营中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
9.全部行业统一营业服装或佩带统一的经营服务证。熟食经营户须统一着工作服,配戴手套、口罩和工作帽;
(三)行政监督管理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交通、经贸(商贸)、物价、卫生、农业、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建设、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严格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建设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新建、改建、扩建市场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的,不得批准开业;违法占用市场场地和设施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擅自改变市场用途的,必须依法予以清理,责令限期整改;严肃查处经营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有权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姑息迁就,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效能监察,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不得刁难、勒索经营者,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