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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对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市场前景良好,应税销售未出现下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不低于原有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增加放贷或抽贷、压贷的银行按增减量绝对值在年终进行考核。
3.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4.鼓励银行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探索成立票据流动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速流转。
5.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镇、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采取有效手段,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1.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对首次成功发行票据和债券的企业由政府财政补偿前期发行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合作平台,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场外进行股权融资,对应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通过股权融资,奖励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此项奖励企业税收增幅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微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综合运用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科技引导基金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工具。探索中小微企业信贷动产抵押新模式。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会员企业,壮大基金规模,政府确保25%的财政引导基金到位。逐步整合政府奖励资金及各类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杠杆放大效应,通过相关平台建设,使其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3.鼓励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配套对接力度。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规模,对工业企业信贷增量在年度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1万元。
2.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国家政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4.优先办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5.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级已给予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6.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税务机关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四、加强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强信贷资金的跟踪和监管,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2.加强融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制订我市“融资类诚信中介机构”评选办法,在本市注册登记涉及企业融资、社会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须参加金融服务诚信中介的评选,以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和服务费用的降低。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一律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下限。
3.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民间融资管理规范化进程,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将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之内,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禁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五、本意见明确的政策与市政府原有各类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通知中所指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定义为准。实施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国家、省、市文件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