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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与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经责令改正表示愿意改正,但行动迟缓故意拖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体育市场监督机构处理,暂扣执业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继续出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体育市场监督机构处理,吊销执业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