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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中国工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精神和“十二五”发展战略定位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新,迈向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努力建设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社会和谐、人民安康的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使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谋企业科学持续发展之策。
坚持协调发展。着力平衡劳动关系各方利益,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使广大职工不仅成为创建活动的参与者,更成为创建活动的受益者。
坚持突出重点。把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利益和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作为创建活动的重点,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坚持循序渐进。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由点到面、逐步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
坚持动态评估。推行“四率”年检制度,通过年检实现动态评估,不断提升企业与职工和谐度,提高创建活动的生命力。
三、创建目标
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和调结构、促发展的总目标,继续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力争再用3年时间使全县规模以上企业80%以上达到县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并从中每年评选10家县模范和谐企业。
四、评选标准
(一)县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
和谐企业是经济效益、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统一。主要应达到如下标准:
1.注重企业发展
(1)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守法经营,公共形象较好。
(2)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2.注重职工利益
(3)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依法与全部职工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招用城乡劳动者,不使用童工,建立用工登记备查制度。
(4)企业依法建立工资收入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实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共决机制。认真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5)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没有瞒报、漏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6)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连续2年安全指标未超过有关规定。
(7)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正当手段和合法途径依法调处劳资纠纷。
3.注重民主管理
(8)工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9)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职代会和职工权益公开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4.注重企业文化
(10)具有较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和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念。
(11)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规定提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创造必要条件,培育创新型企业、学习型班组、智能型职工。
5.注重社会责任
(12)企业能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3)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参与爱心帮困送温暖等活动,对本企业内部困难职工实施救助。
6.注重环境建设
(14)重视企业的环境建设,厂容厂貌较好,为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
(15)企业自觉承担环保责任,注重节能减排,环保设施比较完善。
(二)已获“县和谐企业”称号单位的年检复查标准
企业效益实现率、职工权益保障率、企业对职工满意率、职工对企业信任率(详见附件),综合测评得分超过80分。
(三)县模范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
县模范和谐企业在已获和谐企业称号的单位中评选产生。标准为:企业效益实现率、职工权益保障率、企业对职工满意率、职工对企业信任率(详见附件),综合测评得分超过95分。
在评选或年检复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出现重大伤亡或职业病事故;出现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95%,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于95%;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因企业违法导致劳资纠纷引发集体上访;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缴拨工会经费。
五、申报评审
县和谐企业、模范和谐企业每年申报评审1次,已获“和谐企业”称号的每年年检复核1次,其程序如下:
(一)申报
县各级和谐企业“四率”年检复核在每年初进行,县和谐企业和模范和谐企业在每年一季度进行申报。
1.申报县和谐企业的为我县境内各类企业,申报县模范和谐企业的为已命名的各级和谐企业。
2.申报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均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综合满意率达到85%以上的方可申报。
3.各企业对照和谐企业和模范和谐企业的标准进行自评,已获和谐企业称号的对照“四率”年检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条件者上报所在镇、系统(总)工会。
4.申报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由各镇、系统(总)工会征求所在地党政意见后集中申报县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民管法工部)。
(二)考评
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和“四率”年检复查,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县各级和谐企业“四率”年检复查工作由县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组织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县发改委负责对企业效益实现率的测评复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职工权益保障率的测评复核、县工商联负责企业对职工满意率的测评复核、县总工会负责职工对企业满意率的测评复核。
2.县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办公室征求县人社、工商、安监、环保、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意见后,组织县和谐企业领导组成员单位对申报的和谐企业和模范和谐企业逐一进行检查考评。
3.对照《县创建和谐企业考核验收细则》(详见附件)进行检查验收,得分85分以上的企业评为“县和谐企业”;对县和谐企业实行“四率”年检复核,得分80分以上保留县和谐企业称号,得分95分以上可参加县模范和谐企业的评选。
(三)命名
1.县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对拟批准的和经年检合格的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须先行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期限为1周。
2.获得县和谐企业和县模范和谐企业的单位由县政府进行表彰。获得县和谐企业的单位可以申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获得县模范和谐企业的单位可以申报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管理
1.县和谐企业年检复核得分低于80分(四个测评率加权平均、剔除加分部分)的,由县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3个月,期满考核得分仍低于80分的取消其“县和谐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示。对市以上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称号。
2.县和谐企业领导组接到对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的举报,或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由县和谐企业领导组办公室进行核查,查实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称号。
六、激励约束
对保持荣誉称号的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按照不同等级称号享受相应待遇。
1.县和谐企业待遇
(1)当年免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举报、投诉外,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
(2)作为县人社、工商、环保等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评定以及各种评审的重要参考。
(3)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市场准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审查的重要参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2.县模范和谐企业待遇
(1)两年免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举报、投诉外,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企业优先通过县人社、工商、环保等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评定以及各种评审。
(3)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市场准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审查的重要参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4)企业优先推荐为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状、文明单位、信用企业、绿色环保企业、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等劳模称号,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各种相关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人选。
获得县和谐企业或模范和谐企业称号,作为享受县委、县政府给予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县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成员单位的先进评选的准入条件;和谐企业的经营者具备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和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的准入资格。
七、工作要求
1.落实创建责任。各级党政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要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镇、各部门实施社会建设的绩效考核体系。各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对照县和谐企业“四率”测评表的等级标准,梳理存在差距,及时整改到位。
2.加强综合协调。各级创建和谐企业领导组要定期研究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难点和重大问题。总工会、人社局、发改委、工商局、工商联等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3.营造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科学发展企业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一批企业先进典型,形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4.强化监督评估。要通过日常监督和“四率”年检制度,推动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中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通过职工评价、新闻舆论反馈等途径,建立起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