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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1、积极引导支持工商企业、外商资本进军农业领域,围绕深度开发农业资源,突破瓶颈项目制约,投资兴办农产品深加工(粮棉加工及纺织项目除外)、农产品专业市场、高效规模种养业园区、生态休闲和观光农业、大型种养业优良品种场等项目,促进我县农业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化。工商企业新投资兴办高效规模特色农业基地连片达100亩以上的,经县验收确认,由县财政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在我县投资新办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对企业新实现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年减免,三年减半”的优惠,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新投入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1500万元和2500万元的,除享受工业奖励政策外,另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和5万元。
3、优先安排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在保护和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放活农业项目用地政策,对不破坏耕作层的畜禽饲养用地、农业生产配套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办理土地临时用地手续。积极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尊重农民意愿,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土地入股、出租等办法,流转建设用地,用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农民通过转让、转包、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参与农产品深加工、农业园区项目建设。
4、充分利用我县现有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存量资产等农业资源优势,通过租赁、收购、合股经营及其他方式,吸引国内大型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来我县嫁接、改造和新办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投资额超过300万美元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500万元的农业项目实行个案优惠扶持。
5、大力实施“凤还巢”工程,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视同工商企业给予相关支持。鼓励有规模、有实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优惠扶持。
6、对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并明确专人跟踪服务。有关部门在企业建设和生产期间的立项审批、证照办理、行政规费收取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予以优惠。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1、鼓励企业升档晋级。对主要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成长型、规模型、龙头型分别实行分档扶持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予以考核确认。对基本具备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积极帮助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对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现有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改投入、资产重组和扩张力度,不断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凡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1万元、2万元、3万元。
3、增强企业带动能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园区和基地,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力就业,凡吸纳农村贫困劳力20人以上、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上的企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县农村信用社可按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力提供2万元贷款,以扶持企业发展。
4、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农业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加速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因为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5、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增加贷款优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信用联社逐年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农村信用联社、农行等商业性银行和农发行要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
6、减免企业相关规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办农业园区、基地或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销售收入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人防建设经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养殖用水,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7、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农业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8、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得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或出口免检产品、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按政办[3号文件奖励政策执行。
9、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加工品,视同县级工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输车辆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
10、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县效能监察中心挂牌保护,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两证一卡”检查收费准入制和公示制。
三、加强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办公室要制定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服务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水平。各镇、各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一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相关工作。
2、加强指导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农办要加强宏观政策研究,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在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县发改委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指导、服务、管理、监督、考核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并按照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要求,逐步调整优化重点龙头企业结构。国土部门要为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提供保障。农业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搞好基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基地和园区建设。税务、交通、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都要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和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3、加大考核力度。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工作作为整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考核奖励力度。各镇和有关企业完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目标的,由县奖励各镇1万元。
本意见明确的有关政策与省市县相关文件发生交叉的,本着“择优扶持”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