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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质量和效果,避免重复监督和监督缺位现象,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管辖范围的通知》(卫监〔〕4号)和《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市卫生监督中心监管单位的通知》(卫监〔〕19号),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凡列入市级监管的各类市管单位,每年覆盖面要达到100%。
二、各类监管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住宿、美容、洗浴、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四)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5号)的要求,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监督频次要求是: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每半年一次;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每季度一次。
(五)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范围用人单位进行分级监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本规定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四、实施卫生监督检查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评分表》。在检查中发现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和场所依法实施行政控制,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各科室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应当及时整理、统计、汇总、上报,按照我中心的卫生监督月报告制度要求做好相应的统计上报。
六、卫生监督执法频次执行情况将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