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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局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我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各专业评委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我局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的具体组织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