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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社会公示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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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作出的事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示范围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

(二)涉及就业、培训、社保、维权、职称评定、招录招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事关民生的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四)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

(五)其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公示的组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

(一)事项确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最后审定。一般重大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

(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在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

(三)公示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讨论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 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