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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社信息报送工作,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人社信息工作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及省人社厅的中心工作和我市人社工作的重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人社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人社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是人社信息工作的主体,及时主动报送信息是各科室、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人社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信息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社局每月至少提供5条以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月至少应提供2条以上质量较高的信息。
各单位报送人社信息的主要内容:
1.市委、市政府、省人社厅的重大方针、政策、部署,在全市人社系统的贯彻情况;
2.市委、市政府、省人社厅领导同志关于我市人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3.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局领导关注的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值得注意的问题;
5.对人社工作全局有影响的、有指导性的经验及有倾向性的问题;
6.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作部署、进展、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
7.围绕我市人社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所形成的工作调研报告等;
8.其他重要人社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报送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
2.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
3.报送人社信息应当一事一报。
4.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5.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6.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7.人社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在事项结束3日内报送;局领导要求报送的信息应按时报送;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第八条 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的信息,须经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定;各县(市、区)人社局报送的信息,须经各县(市、区)人社局长审定。报送市委、市政府、省人社厅等重大信息必须上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信息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形式向局办公室报送。
第十条 实行通报制度和表彰制度。局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年末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根据需要对人社信息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