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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强化监督考核,扎实推进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办实事、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预安排是指机关各科室定期对本科室主要工作进行统一安排,责任到人,明确标准,限期完成。以下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履行职责中的全局性事项:主要是指分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主要是指上级督办件和市级主要领导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
(三)排查出来的事项:主要是指影响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矛盾隐患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贯彻执行本制度应当遵循“超前谋划、责任到人、办结销号、定期通报”的原则。
第四条 局工作预安排每月印发2期。由局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印发。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必须分别在每月10日、25日前对上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安排好下期工作,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
第六条坚持落实销号制度。
(一)凡已预安排的工作和临时交办重要事项的销号按以下程序进行:
1.责任科室写出销号报告(销号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工作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办法、工作结果等)。
2.分管领导提出销号拟办意见。
3.由责任科室报局办公室进行销号。
(二)销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解决问题销号。对于已完成的工作,实行一次性销号。
2.政策解释销号。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暂时无法解决的工作,责任科室在作出政策解释后予以销号。
3.工作报告销号。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在短期内完成的工作,责任科室应写出专题工作汇报,说明情况后予以销号。
(三)对已预安排工作不能及时落实销号的,责任科室必须汇报情况、说明原因,并将继续挂号直至销号。
第七条 局办公室设置专簿,建立台帐,对每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掌握工作动态,定期通报各科室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执行工作预安排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工作预安排的报送、落实、反馈、销号等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工作预安排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与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相挂钩。对工作预安排制度落实情况较好的科室和有关人员将以局名义给予适当奖励。对销号弄虚作假和同一事项挂号达到3次的,给予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