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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是指:按照我区与高校签署的共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设立的,以深化地校合作、促进人才交流和向企业提供科技人才服务为目的的载体平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区各类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挂靠单位,负责社会实践基地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 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定点接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接收单位”)是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接收研究生进行社会实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点接收单位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定点接收单位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定点接收单位的申请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以及科教文卫等重点领域的事业单位。
2.单位注重产学研合作,并与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或有意向开展关合作。
3.单位注重技术研发,每年能提供至少一个适合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技术研发项目,并具备开展技术研发的条件。
4.单位应具备接收研究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食宿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定点接收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挂牌授予“区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定点接收单位”称号。
第六条 经认定为定点接收单位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应按关要求履行义务,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政策优惠。三年期满后定点接收单位的资格自动注销,如需延长资格期限,应当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延长资格申请,延长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定点接收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接收单位资格,不再享受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定点接收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定点接收单位在优先享受各类人才政策优惠的同时,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社会实践研究生食宿由各定点接收单位自行安排,区政府给予各定点接收单位食宿补贴。食宿补贴按8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实践时间原则上为40天左右。
2.高校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各定点接收单位承担,社会实践基地给予各定点接收单位交通费用补贴。往返交通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人。
3.社会实践研究生商业保险除已由关高校自行购买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购买,各定点接受单位无须承担关费用。
4.除合作高校特别要求外,定点接收单位可无偿使用社会实践研究生在实践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定点接收单位,根据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及研究生对科技项目贡献大小,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
以上各类补贴在当年度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结束之后,按有关要求统一结算。
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基地建设费用及社会实践过程中的集体活动费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垫付,在当年度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结束之后,按实结算。
第九条 定点接收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每年至少安排一个合适的项目用于接收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并于当年的三月份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关联系协调,并负责实践研究生的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同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
3.高度重视与研究生的前期联系工作,在学生赴单位实践之前,双方应就项目的详细背景、关要求、工作计划、工作条件等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实践学生能利用在校时间做好资料搜集、软件设备等方面的准备,以便更快更好地完成项目任务。
4.定点接收单位有关负责人在社会实践结束后应如实、客观地填写对研究生的鉴定,在学生实践结束前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
5.合作高校对实践接收单位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