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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进事业单位实行招考录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
二、招考计划由市安置部门与市人事局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再由各主管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岗位。各主管部门应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按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选择比较适合退役士兵工作的岗位落实招考计划。其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只可落实在工勤岗位。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安置部门制定《招考简章》,并组织实施。招考岗位分普通岗位、技术岗位,采用单位定向报名。由市安置部门负责通知退役士兵参加报名,报考的基本条件是:当年度按政策规定回我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政治思想素质好,无劣迹表现或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四、笔试内容具体见《招考简章》。笔试结束后,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50%之和折算考试成绩。
五、对在部队中表现优秀的按以下办法加分:1、军龄每年加1分;2、荣立二等功以上加10分;3、荣立三等功加5分;4、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加8分;5、担任班长以上职务、党员或获得二次以上优秀士兵荣誉的加3分。
以上加分由市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档案记载审定,每人只可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
六、考试成绩(百分制)与部队表现加分之和作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考核工作参照《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应适当放宽体检条件。如招考单位没有录用对象时,应从其他报考人员中调剂。调剂原则为本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如本专业无对象时,则为相近专业,然后为普通岗位。
七、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录(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考核材料、体检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经批准被录(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取通知书》。录(聘)用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市安置部门和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
八、新录(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订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九、招考录(聘)用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市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十、退役士兵进部省属驻事业单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退役士兵进机关附属后勤服务岗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