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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是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以及政府立法的咨询服务机构。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诉讼、复议、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拟制定的政府规章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四)为市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五)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大中专院校、律师事务所、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聘请。对被选任的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五、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地方立法、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
六、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原则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和解聘。
七、根据案情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相应报酬。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会议。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在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时,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有关工作人员在会议记录上应当如实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暨立法专家的具体意见。
九、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十二、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社会活动。
十三、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