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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镇办企业退休养老金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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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镇办企业退休养老金工作制度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1、在原镇办企业办理退休(镇统筹)的人员。

2、原在镇办企业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或一次性退职额趸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农保退休的人员。

3、按镇政府有关规定参加镇管干部养老保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

1、以在镇办企业工作(转制前)的工龄为依据,在原有养老金的基础上,按每1年工龄每月增发养老金1元。执行时间从年1月1日开始。

2、退休干部除按上述条款增发养老金外,再按正职职龄每1年职龄增发养老金0.5元。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参加农保后退休的村干部,增加的部分由所在村负担。

2、原未纳入镇统筹的镇办性质退休人员,增加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其余增加的养老金由镇财政承担。

4、所涉人员的养老金仍从原渠道领取。

四、其它有关规定

1、原参加农保的镇办性质在职职工,现未达到退休参保,根据市社会保险扩面的有关规定,应在我市扩面过渡期内由“农保”转“城保”(具体办法见政发[]76号文件。如果在城保扩面过渡期内没有参加“城保”,而办理了农保退休的人员,参加享受原镇办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2、市社会保险扩面过渡期结束,在年12月31日后办理农保退休的人员,以后不得享受原镇办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3、此次涉及养老金调整人员的身份和工龄由劳动保障所和农经中心确认,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工、职龄由镇组织部门负责确认。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养老金的调整业务。

4、原长寿镇管干部已按长政发[]6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五、本文解释权属镇劳动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