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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根据《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对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的规范性文件的了解程度;
(二)执法的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三)执法作风、纪律是否良好;
(四)有无发生越权执法、执法不作为或执法错案;
(五)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实情况;
(六)法制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凡年度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暂停其执法工作资格,需重新参加法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