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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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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法律服务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处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基层司法局有权依法查处。本局对在区辖区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查处。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说明身份。

第五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查处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对本局获知或举报人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由法律服务管理科填写律师投诉案件审批表,提出受理、不予受理、交办、转办等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二)调查取证。对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投诉,应及时报分管局领导决定立案,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并全面搜集与投诉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调查部门领导审查决定。

(三)说明理由。实施行政处罚时,主动、严肃地向被处罚人说明被处罚的理由,包括准备作出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四)书面决定。法律服务管理科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权利。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查处案件的审签规定。立案由分管副局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由局班子集体研究,局长审批。

第八条本制度中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