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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就诊规定
第一条引导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病首诊在本区域内定点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就医,上述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选择经区合管中心公布的本市内其它定点医院(见附件1)。
第二条疑难病症在本区或本市定点医院无法治愈,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并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情况紧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外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章补偿的诊疗项目与用药目录
第六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以外的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超所患疾病的范围进行检查化验项目单项费用较高的。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和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性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事故。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第七条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均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纳入补偿计算额内,再按相应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额。
全部采用中医药诊疗的住院病人的药费除限制补偿药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对超出《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关于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助标准参见附件2。
关于不予补助的意外伤害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三章住院补助(含分娩补助)
第九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都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街(乡)合管办申领住院补助的兑付,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并分别计入相应年份。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乡)合管办审批;2000元—1万元的,由区合管中心审批;1万元—2万元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批准。区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兑付日期统一规定为每周星期
一、
三、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条患者向街(乡)合管办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户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凭证;
(二)定点医院规范的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或一日一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居住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点医院急诊救护的除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出具所在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经区合管中心核准,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级次医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补助。
(四)外出打工、就学、走亲访友人员应提供所在地村卫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申请补助有效,逾期不得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定点医院治疗,因患者家庭困难,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时有完整出院手续的,按住院补助。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肾炎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症200元/月
19、癫痫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意外伤害补助按住院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额,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4000元/人/次;
(四)具体操作参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六章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中心应在每年度工作运行前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芙蓉区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合同》。
第三十二条凡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通计算机HIS接口,其使用的医院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由市卫生局农合处验收合格并由区合管中心认定后方可启动医院直补。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进行新农合报销的对象,应对其合作医疗证进行确认,并在其门诊病历本或住院病历卡的右上角注明“参加农合”的标识。一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27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4300元/人/次。对超额的部分,区合管中心有权对实施直补的医院予以拒付。直补的结算时间以季度为单位。
第三十四条区合管中心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即每季度必须全面监督检查一次;不定期,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日用三种(含三种)以上抗生素、超剂量标准用药、门诊挂床、门诊转住院、重复住院、住院指征不明晰、不向病人发送一日一清单、自费药品不告知患者等不利于参合农民利益及危及农合基金的情况,将给予警告、扣除医院即付即补垫付资金直至撤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