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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规范街道机关干部下村工作,确保驻村工作到位、精力到位、时间到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机关干部下村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街道全体驻村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
第二部分驻村干部工作内容
第四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定期向联系村党员干部群众传授科学技术、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条帮助联系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订年度和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困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帮助联系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扶持各类种养植业带头人创业致富,帮助困难群众提高收入。
第六条落实为民代办制,着力解决村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深入走访农户,全面了解掌握、定期分析研究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帮助组织召开村级各类会议,认真落实“三化十二制”,监督各项民主制度的落实,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协调村两委会关系;协助联系村党组织做好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扎实开展“先锋工程”、“五好”村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八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协助村并监督检查落实联章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保证村务公开制度规范落实和开支的合理。
第九条协助联系村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摸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协助村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庄规划和村民宅基地落实、农医保工作等以及其他需要由联村干部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部分下村时间和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驻村干部每月保证有10次以上下村,班子成员每月不少于5次以上。要做到“四必到一关注”。(一)召开村党员大会、班子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必到;(二)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时必到;(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必到;(四)村里发生急事、难事、突发性事件必到;(五)经常关注村里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驻村干部下村工作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一)不准在联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二)不准用公款或村集体资金吃请;(三)不准在联系村廉价购买物品和土特产;(四)不准收受联系村发放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五)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四部分监督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驻村工作公开制度。在联系村党务公开栏中,全面公开驻村干部的工作职责、服务范围、服务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下村签到制度。每次下村的工作内容必须在下村记录簿上写明工作内容、联系人情况,并签名,签到册由各村支部书记负责保管,街道纪检办、组办不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干部下村的考勤管理,纠正干部不良作风。
第十五条村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联系村发生的重大事项,驻村干部应及时向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下村工作例会制度。街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下村工作例会,总结交流上阶段驻村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驻村工作督查制度。街道纪检办、组办每季组织一次检查,对驻村干部下村时间、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在册。
第五部分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每年底,采取驻村干部自评、联系村干部测评和街道两班子集体联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驻村干部的考核,根据抽查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给予经济奖励,与干部奖惩、提拔任用挂钩。
第十九条街道党委、办事处要积极为机关干部下村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街道要加强驻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对不及时下村、驻村工作不负责任,尤其是对所联系村情况不明,漏报、误报社会不稳定性因素、重要社情民意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考核分1—5分;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扣除年终考核分5—20分;对驻村工作综合考评名次在末位的,次年实行驻村待岗,待岗人员不享受驻村工作经济待遇。
第二十一条兼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驻村干部,要全面履行好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街道纪检、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