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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投融资管理,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融资决策机制,确保政府投融资项目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投融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全市投融资重大事项,均须纳入市投委会的决策议事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投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和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主管经济工作的人大副主任、主管经济工作的政协副主席、协管投融资工作的副市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成员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
第五条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等相关单位领导应参加会议。
第六条投委会下设投融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七条投委会会议主要审议、确定、协调解决我市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全市中长期投融资规划;
(二)听取全市年度投融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全市投融资年度计划;
(四)审议批准全市年度还本付息计划及债务风险控制方案;
(五)研究决策全市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
(六)审议批准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有关事项;
(七)定期听取投融资形势分析和投融资工作汇报;
(八)审议批准其他需要提交投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市投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单及审议议题由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
第九条市投委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根据我市政府投融资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市投委会审议议题的提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在政府投融资工作中有需提报市投委会审议的议题时,均应先向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申报并统一汇总。
(二)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拟定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后,提前三天起草提请召开市投委会会议的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转呈政府办主任、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投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三)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会议日程,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提报议题的汇报筹备、材料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市投委会的组织工作。
(四)市投委会会议议程包括:
1.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2.议题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3.市投委会主任主持审议议题。
(五)市投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并送政府办履行签批程序。
(六)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后的会议纪要协调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条市投委会纪要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的,重新上投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经市投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内容由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