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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决策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委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全市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均须纳入市国委会的决策议事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国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和国土工作的副市长、纪委书记、主管经济工作的人大副主任、主管经济工作的政协副主席担任、协管国资工作的副市级领导,委员由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成员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
第五条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各部委办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应参加会议。
第六条国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局,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七条国委会会议主要审议、确定、协调解决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我市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管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研究重大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三)研究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听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听取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七)研究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八)研究决策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市国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单及审议议题由国资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市国委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国资局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市国委会审议议题的提报工作。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有需提报市国委会审议的议题时,均应先向国资局申报并统一汇总。
(二)国资局拟定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后,提前三天起草提请召开市国委会会议的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转呈政府办主任、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三)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会议日程,市国资局负责提报议题的汇报筹备、材料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市国委会的组织工作。
(四)市国委会会议议程包括:
1.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2.议题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3.市国委会主任主持审议议题。
(五)市国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国资局起草会议纪要,并送政府办履行签批程序。
(六)国资局根据审批后的会议纪要协调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条市国委会纪要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的,重新上国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经市国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内容由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