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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助保金贷款业务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融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助保金贷款业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是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助保金贷款业务具有最终决定权、解释权。
第三条评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评审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评审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评审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助保金管理中心上报的申请贷款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督促助保金管理中心落实评审会通过事项。
第五条审议范围
(一)审议申请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抵押担保情况、发展前景及评审会认为需要申请贷款企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审议贷后企业财务报告、企业经营范围或法人变更、企业股权结构重大调整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评审会成员共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其他委员5人,成员由帅鑫园区管委会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经信委主任、园区管委会综合处处长、园区管委会招商处处长担任。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评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助保金管理中心了解需经评审会审议的申请贷款企业情况。
(二)对提交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评审会审议事项表决权。
(四)对经评审会审议的助保金贷款业务落实情况质询权。
(五)对改进评审会工作建议权。
第八条评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审会会议,不得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以签字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投票表决。
(三)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受理。由助保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业务受理、初审、评估,并将初步审议结果及相关随附资料送评审会。
第十条审议。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提交评审会的贷款业务事项进行审议。评审会主要分三步进行:1、听取助保金管理中心对企业贷前调查汇报;2、审查企业贷款申报资料,并就企业贷款申请、初审调查报告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3、签字表决。
第十一条审批。主任委员在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议通过的贷款事项,主任委员可行使否决权,对经投票未通过的贷款业务,主任委员不得行使赞成权,但有复议决定权。
第十二条督促与检查。评审会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评审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并对贷后管理进行督查。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例会制度。评审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一下午召开评审会;对时间要求紧迫的贷款业务,主任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集评审会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主持人。评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评审会参会人员。评审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表决。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贷款项目评审书》同意或不同意栏签字,不得弃权,不得会后补签。评审会表决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半数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
第十七条复议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进行复议:
1.多数评审人员质疑,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
2.审议事项被否决后,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
3.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贷款业务。
(二)评审会对贷款业务复议只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同一项目的评委在项目复议时不得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