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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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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倡导“绿色出行”,助力文明城市建设,同时满足职工政务区范围内的办公需求,我台特购进一批电动自行车用于内部职工使用。为确保科学、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车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用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车辆)由台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科室因业务需要用车,由各部、科室主任签字向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台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二、车辆仅限于往来龙泉大厦、政务区及附近场所使用,使用时间限于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18:00。其他事由以及非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更不允许外单位人员借车。

三、车辆驾驶实行责任制。职工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我台有关工作规定以及本规定。

四、车辆在使用完毕后应停放指定区域内(食堂大厅过道)并锁好,同时向台办公室上交钥匙。

五、物业科负责车辆的充电工作,并合理安排充电时间,保障所有车辆电量充足。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经济损失及责任全部由使用者承担:

(1)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罚款或交通肇事;

(2)未在规定地理范围内使用车辆,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被发现的,给予全台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3)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外,或因忘记上锁而导致车辆丢失,由使用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我台酌情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