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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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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作出如下规定:

一、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

依法应当招标的下列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包括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工程等。

3.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等主要工程及与公路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公路绿化工程等。

4.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等)。

5.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土地集体经营权流转等交易项目。

6.产权交易项目。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出售或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服务竞标交易;其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罚没资产处置等交易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1.完善标前申报制度。凡是达到规定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在具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施工图审查初步意见、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前提下,由招标人填写《县国有(公有)资金项目招标申报表》后,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受理招标。

2.实行捆绑式招标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采购类项目,所有分步分项实施的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招标监管,建设类项目应先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可先行招标或者与施工工程同步进行招标。凡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达到招标标准而未进场招标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受理施工工程的招标。

3.建立投资限额承诺制度。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必须实行定额设计,设计单位不得突破已审批的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已超规模、超标准的设计必须调整设计方案,确保不突破投资规模。招标人(采购单位)必须按招标中标价签订合同,并按中标价组织项目施工或采购,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如因安全、技术、功能等方面的特殊原因,确需超出中标价施工或采购的,需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向县政府作出不突破投资规模的书面承诺,与《县国有(公有)资金项目招标申报表》一并提交。凡是突破限额标准而又未经审批同意的,一律按承诺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4.实行项目审结集中听审制度。对政府投资的重点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在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组织召开集中听审会议,集中听取审计结果汇报。听审会议参会对象为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建设(采购)单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5.建立合同履约公示制度。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备案后,其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管理班子)、中标价、质量目标、工期要求、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和实质性条款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要同时在“中国·”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竣工审计等信息,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在“中国·”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1.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县住建、财政、交运、水务、国土、卫生等公共资源交易所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积极主动配合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做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2.建立联合监管制度。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治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对重特大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常驻班子,实行驻场监管。

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专题会议。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集中汇报交流各自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及时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召开。

4.强化结果应用。建立线索移交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县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反馈,并通报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相关规定

1.本规定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以前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