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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市场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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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市场管理规定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生猪市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十六字方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市场管理工作,镇政府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组织、强化责任制

镇成立生猪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唐坤同志,副组长:钟仕林、殷银根二同志,成员:丁小明、周汉祥、樊金宽、陆业、翟茂勇、沈建功六同志组成。负责管理生猪市场秩序;协助或委托接受市屠联办对生猪市场的违章经营查处;保护生猪市场资源。各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目标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二、合理设置网点、坚持持证经营

镇原设置的网点一律在指定区域内销售,不得乱设白肉销售点。集镇区销售一律设在农贸市场内,白肉销售必须一人一照一摊位,坚持持证上岗,依法有序经营。

三、生猪市场的管理

生猪办负责对全镇生猪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章,生猪办接受市相关部门的委托实施查处,或报上级部门处理。做好服务工作,满足肉品经营者肉品供应,肉品价格进行就市,白肉价格不得高于邻近乡镇。

四、生猪市场的售前检疫和白肉检疫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一律由兽医站驻点人员检疫。售前检疫和白肉检疫必须严格把关,防止带病毒体的白肉进入市场,影响人体健康。销售白肉以滚花为准,无滚花肉不得进入市场,如发现无滚花肉销售除扣留白肉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生猪市场管理及处罚

生猪屠宰一律由生猪办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屠乱宰。调拨白肉的销售必须在定点区域内销售,有下例行为之一者,将依法报上级相关部门或接受市屠联办执法大队的委托,予以处罚。

1、私屠乱宰生猪的;

2、从外市乡调进白肉销售的;

3、借婚、丧、喜、庆为由屠宰生猪销售白肉的;

4、镇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用量较大,且调进外地白肉食用或无滚花的;(除扣留白肉外,报相关部门处理)

以上规定从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