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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财政制度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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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财政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财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缓解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共同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及市财政局《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的范围。除上划单位外凡属本镇范围内财政收支、行政事业单位及集体性质的企业单位财务收支列入本制度管理范围。列入乡财市管的单位有镇财政、经管站、计生站、兽医站、村建所、农技站、多服站、水产站、企管站、镇政府行政机关经费、民政办、集镇办、综治办、建管站、公路站、司法所、招标办文化站、建管站、统计站、劳服所、科技工业园区服务公司、开发公司、润绿公司、养殖场、中心敬老院,实行会计委派有临城建筑公司、屹峰建筑公司。

第三条建帐核算管理。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所农业支出户,计生站、经管站、农技站、多服站、水产站、兽医站、村建站、企管站、财政所、工业园区、养殖场、润绿公司、中心敬老院、民政办、集镇办、、招标办、建管站单位单独设立帐套核算,文化站、劳服所、统一合并到镇政府机关经费帐套核算,综治办、司法所、公路站、合并到其他单位帐套核算。所有帐套由政政所管理核算。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四条实行预算共编,财政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财政实际,提出年度综合预算安排指导意见,报镇政府批准,单位根据综合预算指导意见,按照统一表式,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财政所审核后,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财政所及时批复到各有关单位。财政所负责编制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预算时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因素,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财政所监督预算的执行,每月五日前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财政所审核,财政所根据单位收入情况,及时向市乡镇核算中心申请拨款,季度终了,要将预算执行情况报镇政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列入镇财政管理的收入,指镇所有收入,具体包括:各项税收收入、罚没收入和计生社会抚养费等预算内收入,镇政府、事业单位的各种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工商税收由所属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上解市金库,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由财政所通过“两税”过渡户上解市金库,罚没收入、计生社会抚养费由财政所结算会计填制一般收入缴款书,通过“结算分户”上解市金库。

第八条预算外资收入由各单位组织征收,通过“结算分户”上划“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直接划到市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结算专户”,暂存款(含借款)通过“结算分户”上划到市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结算专户”。

第十条收入结报。镇政府组织的收入、事业单位收费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的暂存款,必须按日将所收款项全部缴入“镇财政结算分户”并与镇结算会计及时结报。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资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必须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开挂牌拍卖,取得收入必须全部缴存镇财政结算分户。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凡涉及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资金一律由市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拨付,根据支出属性可分为必保支出、必要支出和专项支出三大类:

1、必保支出。指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支出,包括公务员国标工资、省标补贴;行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其他费用和行政教育离退休人员地方岗位津贴;村级三项资金支出;农口单位、卫生院等差额补助支出;民办教师补助费和退养费;政府机关其他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按开支标准执行);遗属补助、五十年代退职补助;优抚及社救支出等。改革工资发放形式,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及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统一打卡发放。

2、必要支出。指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运转支出等,包括办公费、电话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车辆燃修费、招待费、零星修缮费、会议费、党报党刊征订费等。

3、专项支出。指招商引资、专项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地方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公共设施工程、设置购买费专项支出。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大型修缮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需报镇政府批准,批准后到镇或市招标办办理招投标手续,工程结束后需经财政局审核决算,方可报帐。购买政府采购目录商品的,如购置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汽车、大宗印刷品等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进行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拨款报帐。

第十三条支出顺序为:首先保证必保支出,然后安排必要支出和专项支出,每月5日、20日前由单位结报员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收支进度提出月度用款计划申请报财政所审核,报市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备用金限额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备用的数额为7天正常使用量,政府机关按不高于1万元核定,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不高于3000元核定。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单位小额零散开支,包括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等,其它方面的支出原则上由财政所直接支付。备用金领用后必须及时到财政所办理结报手续,不报帐的不得补充备用金。

第十五条开支标准

1、工资、奖金、福利标准。除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执行外,其他单位按下列标准执行。

1)属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定编在岗人员,其月工资可暂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资的60%左右发放。

2)镇属编制在岗人员,月工资按镇组织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发放,镇事业编制人员实行效益工资的仍按效益工资规定执行。

3)退休人员。按临委发(2003)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1-3项,如单位当年收支有结余的,本着偿还债务与补发工资相结合的原则,年终经财政审核,镇政府批准,方可适当上浮。

4)实行工资发放审批制,单位部门工资的发放程序,参照收入和积累,兼顾债务,单位拟定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5)待岗工作人员享受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月300元。

6)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到退休年龄的,应领取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单位不再发放退休金。如因保险投保时与现行政策差距较大时,则按现行退休政策批准退休金,如退休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可由单位适当补贴差额部分退休金。

7)集体性质企业单位视其经济效益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报财政所备案。

8)其他福利补助:福利费120元/人,年,清凉费320元/人,年,节假日补助600元/年。

9)奖金按年初政府下达的目标内容考核,年终经职能部门考核,政府批准发放。

2、公用经费。

1)正常办公用品由单位统一组织购买,专人统一保管,需用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行领用,属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室用品,须进行登记,人员调动时进行移交。

2)一次性购置2000元以上的属政府采购目录办公用品须报财政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差旅费支出标准

1)住宿费支出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高于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交通工具费用支出标准。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座、轮船二等舱以下、长途公交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调用汽车)的按实报销。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镇领g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在外市县出差的发市内限额交通费每天10元,交通工具补助实行包干,3)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宿,每天发放伙食补助为:一般地区25元,省外地区40元。在本市境内其它乡镇出差,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到城区办事,一般情况不予补助。

4、招待费支出标准

单位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以解缴财政结算分户预算外收入为基数,按到帐收入的4%计算,企业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视取得的经济效益适当放宽,再按当年净利润的20%提取招待业务费。

5、医疗费支出标准

1)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律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9%缴纳,其中单位负担7%,个人负担2%。

2)不属市劳动局组织的医疗保险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按工龄分档计算包干使用。20年以下按200元/人.年发放,21年以上及退休人员按400元/人.年。住院医疗费鼓励单位在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视其单位财力每人每年单位支出部分不得超过400元,不参加保险的,住院医药费凭住院医疗费发票在600元以内按实报销。

6、养老保险支出标准

在编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人事局批准的工龄缴费(最长可从1987年7月1日补缴),缴费标准按劳动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市财政16%,镇财政10.7%,单位46.7%,个人26.6%)。镇属编制人员2002年1月以后上班的按实际工龄缴费,2002年1月前上班的从2002年1月起补交,缴费标准按劳动局标准执行。

7、单位部门交通费支出标准

按上级有关规定,机关部门、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不得享受通讯费补助,因工作需要,外出下乡适当补助交通费,标准为: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包干交通费后,不再报销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及三轮车票。接待上级来人或专项业务活动交通费按单位在职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年,提取使用。

第十六条支出审批权限。按预算用途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之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内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还需镇分管负责人核批,1000元以上由镇长核批,数额较大的由镇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支出票据管理。各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除本单位按规定编自制的原始凭证外,从外单位取得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发票,属工程支出的还要有核准的工程决算作为附件,报销时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初审人、审批人签字,白条子及不符规定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支出支发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化整为零,凡手续不符支出的,一律拒收票据入帐。

第五章账户和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所在信用社开设“临城镇财政收入户”和“临城镇财政支出专户”。

1、“结算分户”。该户除向市财政部门汇缴款项外,只收不付。核算镇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暂存款和上缴市级金库的罚没收入、计生社会抚养费等预算内收入,上划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上划暂存款项等,当日无余额。

2、支出专户。该户除市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拨入或银行存款利息外只付不收。核算市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拨入的预算内往来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往来款项和支付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遗属补助、优抚支出等必保支出,支付办公费、电话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小汽车燃修费、招待费、修缮费等必要支出的专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管理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实行资金收缴与票据开具相分离,单位收款时,由单位开具收款“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根据“缴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金额和收款帐号直接到代收银行缴款,并o“缴款通知书”到财政所开具财政票据。财政所明确专人开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更不得使用非财政性票据收费。

第六章债务审批及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对外借债,必须按市政府《关于严格乡镇借债审批的意见》文件执行,由镇政府出具报告,说明借款原因、对象、金额、利率、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期限,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借入资金必须先缴入镇“结算分户”,然后汇缴到市核算中心“结算专户”,最后由镇按规定用途审核使用。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杜绝资金截留、挪用,保证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镇政府、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的企业单位财务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由审计、财政部门定期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互审工作,实行财务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季终了财政所将单位收支执行情况反馈给单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列镇统一记帐管理、实行会计委派的单位比照执行。

本规定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